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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程序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D条,本公司就本公司股东(「股东」)提名推选个别人士为本公司董事(「候选人」)订立此程序:
 
1若股东拟推选候选人于股东大会上选举为本公司董事,股东须在此程序第3段订明的期间把一份书面通知(「提名通知」)送交本公司的总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30号新鸿基中心12楼1237-1240室。
 
2提名通知必须:
(i)包括建议委任细节,如董事职位性质;
(ii)包括候选人按《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规定而须披露的数据;
(iii)包括有关股东签署、姓名及联络方式;以及
(iv)附有候选人的签署信函,表示其愿意参与本公司董事选举和同意本公司公布其披露的个人资料。
 
3递交提名通知的期间将由股东会议的通告发送后当天开始直至该股东会议举行日期前七天结束。
 
4收到提名通知后,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举行前,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规定就披露候选人的详情,发布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5如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举行前十个营业日内收到提名通知,本公司必须评价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押后,让股东有至少十个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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