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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提名候選董事程序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 13.51D 條,本公司就本公司股東(「股東」)提名推選個別人士為本公司董事(「候選人」)訂立此程序:
 
1 若股東擬推選候選人於股東大會上選舉為本公司董事,股東須在此程序第3段訂明的期間把一份書面通知(「提名通知」)送交本公司的總辦事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30號新鴻基中心12樓1237-1240室。
 
2 提名通知必須:
(i) 包括建議委任細節, 如董事職位性質;
(ii) 包括候選人按《上市規則》第13.51(2)條的規定而須披露的資料;
(iii) 包括有關股東簽署、姓名及聯絡方式; 以及
(iv) 附有候選人的簽署信函,表示其願意參與本公司董事選舉和同意本公司公佈其披露的個人資料。
3 遞交提名通知的期間將由股東會議的通告發送後當天開始直至該股東會議舉行日期前七天結束。
 
4收到提名通知後,本公司將在股東大會舉行前,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的規定就披露候選人的詳情,發布公告或發出補充通函。
5 如本公司在股東大會舉行前十個營業日內收到提名通知,本公司必須評估是否需要將選舉董事的會議押後,讓股東有至少十個營業日考慮公告或補充通函所披露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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